江劳人仲案公〔2025〕72号
惠州市泰瑞当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5月19日受理杨岳锋诉求你单位的仲裁请求: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000元的劳动争议案(江劳人仲案字〔2025〕72号),于2025年6月19日上午9点30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审理,由于你未到庭且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惠州市泰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岳锋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2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河源江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附注:
本委地址: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养护中心大楼101室
联系电话:0762-3133260/3133213